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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辅导与宣传引导并行 长乐国税优质服务打造品牌
  • 2014年06月30日来源:福建新闻网

提要:咨询辅导区的坐席员问清楚情况后,告诉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张先生是一家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负责人,6月16日上午,他来到长乐市国税局,想咨询企业的水产品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是否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这家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水产品加工,即向渔民买进水产品后进行简单的冷冻包装后出售。

咨询辅导区的坐席员问清楚情况后,告诉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张先生的水产品加工企业购进水产品再对外销售,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听到这个回答后,张先生有些失落,皱起了眉头。

但坐席员没有停止政策的讲解,他继续告诉张先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所以, 张先生的水产品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中的水产品征税范围,适用13%的税率。

坐席员又拿出一本小册子,上面写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他告诉张先生,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取得的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的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听到这里,张先生的眉头立刻舒展开来,他高兴的说:“13%进,13%出,这可解决了我们进货拿不到发票的难题了。”

坐席员继续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我省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4年2月1日起,扩大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使用税率。当前农产品增值税管理采用以上“两个办法”。

坐席员将这本小册子交给张先生,逐一讲解农产品加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账册管理,收购、库存、销售台账清单,以及税务机关将会进行的日常监控,并在最后叮嘱张先生,收购发票应按规定进行申请领购,并要做好日常登记账证管理,据实抵扣。

在半个小时的咨询后,张先生拿着材料满意而归,坐席员也松了一口气。今年福建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去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因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采取由收购企业自行领用、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的“三自”管理模式,而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农产品收购的真实性及其发票使用情况,客观上给不法分子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虚开发票以可乘之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新政策的出台,目的就是要规范管理,防范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所以,每一次政策咨询都是宣传新政策的机会。在回答纳税人的咨询问题时,也要注重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引导,并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导向,这样才算是辅导到位。

近年来,该局一直将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作为重点,“两个办法”出台后,长乐国税认真执行管理办法,通过探讨实施细则,选取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并发放材料,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好备案登记,辅导企业规范账证管理和抵扣申报等方式,多渠道宣传新政策,保证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同时,该局借助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力契机,坚持用政策、专业和微笑为中小企业提供最及时的政策解答和最优质的纳税服务,致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打好政策辅导基础,用优质服务打造长乐国税纳税服务品牌。(林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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