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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童救人身亡不评见义勇为 被指做法粗暴令人寒心
  • 2014年07月03日来源:中国新闻网

提要: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大家形成一致意见是,建议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同时,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大家形成一致意见是,建议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同时,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据7月2日《北京青年报》)

反对

称号与安全教育不矛盾

授予女孩儿“见义勇为”的称号,与对其他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不矛盾,而且更不能以后者之名,让一个已经失去孩子的家庭独自再付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关部门的这种说辞就是推辞。

女孩子的父母失去了孩子,以后还能不能再有孩子还是问号,他们以后的抚养义务谁来承担?就算孩子父亲是为此而争称号,也完全在情理之中。在中国现有的保障制度下,如果有了这样的称号,日后的生活可能会多些保证,即便此类称号,比如劳模,之前也有多年待遇不变,劳模因此生活窘迫的事实,但如果连这个称号都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具体困难就更无人关注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见义勇为”的称号本身,已经不仅仅是荣誉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生活保障,而这种保证,本该是整个社会为孩子父母尽到的。

至于未成年人不适于效仿这样的行为,是另外一件事,那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问题,这种教育也不是少了一个不该出现的榜样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进行的。更何况,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能在一个孩子身上出现,除了痛惜之外,我们更应该感到安慰,对更多见死不救的成年人都是一种难得的教化,有什么道理不让它扩播出去?

如果仅仅因为不给未成年人误导而不给这个八岁的女孩儿授予这个称号,不仅伤了孩子父母的心,也会给社会,特别是其他孩子一个负面暗示,他们未必能体会到这种做法中的良苦用心(如果真有的话),与此同时,安全问题也未必能就此解决。相反,不管是授予这个称号,还是以其他方式,都应该让人们永远记住这个小小年纪就为帮助别人牺牲的孩子,就像比利时,为了纪念一泡尿浇灭了正在燃烧的导火线,机智勇敢救下整个布鲁塞尔的小男孩于廉,为他树立的雕像至今都是这里的地标。同时完善孩子们的安全教育以及相关具体培训,才是这个八岁女孩子牺牲应有的价值。

佟彤

改变不了见义勇为的事实

不提倡没有能力以及不能保护好自己而去救别人的行为是对的,因为这种救助很有可能既救不了别人反而还要搭上一条性命。但是,8岁女孩李微微勇于救同伴的事实已经发生,并且李微微小朋友也不幸献出了幼小的宝贵生命,这种行为就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因不提倡而被否定或者抹杀。

不提倡不顾客观环境和条件蛮干、瞎干、乱干与既成事实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不提倡”是一种行为规范,是政府组织为保护当事人利益制定的一种要求或者规定。“不提倡”并不是绝对禁止,这里面包含有可为可不为的成分。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见死可以不救,也可以尝试去救。只不过这种救助不被提倡而已。8岁女孩李微微当然属于没有救助能力的人,属于“不提倡”的范畴。但是女孩出于人性里固有的善良和义气,看见同伴落水,有性命之忧,根本来不及想什么提倡不提倡的事就义无反顾地、本能地下水救人了。这种义无反顾,这种本能就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李微微见义勇为行为既成事实,而且其事迹感人至深,这样的行为理所当然应该被授予“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目的是对此行为的肯定和褒奖,是激励更多人面对危难敢于挺身而出。这与提倡不提倡没有关系,但与人性良心有关系。李微微年幼的生命里所迸发出来的正能量是难能可贵的,授予她见义勇为称号既可以对她的英勇表现予以肯定和褒奖,还能给抚育培养了这位小英雄的家人以安慰。李微微为救人而死,但不能让她死得不明不白,该给予的荣誉应该给她,该彰显的正能量不能抹杀。至于提倡不提倡则当另说,不可混为一谈。

希望当地能够顺应民心,把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授予小微微。

胡子民

赞成

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

8岁女孩勇救落水同伴溺亡,一朵花还未开放便夭折,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场巨大的悲剧,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同情,其行为也理应得到公众的称赞,但相关部门“拒评见义勇为”更是一种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体现了一种价值认同的社会进步。曾几何时,像《草原英雄小姐妹》的故事以及赖宁的故事家喻户晓,的确感动教育了那个时代的广大青少年,但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做出制度规劝,明确告知孩子们见义勇为不是其责任或义务等理念逐步成为共识。正如一些专家所言,“不鼓励,不宣传,不提倡”,应当成为当下对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的基本态度和舆论导向。

孩子,对于成人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为此,教育部规定救灾抢险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生命诚可贵”,我们需要培养孩子见义勇为的美德,但是我们不主张孩子见义勇为,更不能用类似高考加分的方式去诱惑孩子见义勇为。这不仅在中国,外国更是如此,比如美国人从小就教育孩子,要学会保护自己,在街上看见有人行凶,不能逞英雄,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报警。未成年人是被保护的对象,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弱,没有见义勇为能力,奋不顾身是危险的,很可能失去生命,所以这种行为是不鼓励的。

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最终没有被评为“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不会掩盖其光芒,我们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弥补,这才是对“小英雄”真正的崇敬。

樊树林

追问

教会“见义智为”了吗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我们不提倡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抹杀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道德价值。把倡导未成年人见义智为与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直接对立起来的做法是不是显得有些简单粗暴了?

我们希望孩子们能见义智为,能在危险时刻表现出足够的智慧而不是不顾自己安危冲上前去,但司马光不是天生的,孩子们也不会自动知道当同伴落水时该怎么做,见义智为需要给力的教育。公众很容易追问,女童救人到底是人慌失智还是根本就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从某种程度上说,女童救人溺亡的悲剧背后是见义智为教育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官方能做的显然不是高声地埋怨女童不懂得见义智为,不是一连声地告诉孩子们“我不希望你们见义勇为”,而是应该进行认真的反思,看看自己究竟在哪里做得还不到位,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怎样才能教会孩子们见义智为。应该做的还没有做好就急于展示自己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否定态度,不仅给人一种凉薄的感觉,更主要的是加深了公众对于官方是不是在推卸教育责任的怀疑。

如果这样一起悲剧带给社会的唯一教训仅仅是千万不要让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甚至让因为见义勇为而溺亡的女童成了一个反面教材,那无疑是最大的失败,对于社会道德的伤害恐怕较之没有人愿意见义勇为更甚。

认定女童是见义勇为与借机提醒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并不矛盾,在这个时候,公众希望的是官方能表现出足够的智慧,想方设法既要呵护见义勇为的精神,又要教会孩子们见义智为的本领,而不是这样简单粗暴地用一句“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给这件事盖棺定论。否则的话,既没有足够的耐心和责任感来教育孩子们如何见义智为,又以冷冰冰的态度冰冻了见义勇为的热情,这样的结果,只能是逼着孩子们从小就明白,“见义”的时候千万别“为”,最好是躲得远远的,但不知,这是不是官方希望看到的结果?

温国鹏

■三言两语

●这是对的。即使成年人,也不该提倡能力范围外的见义勇为。不表彰不鼓励,赞同,但抚恤金应该给。

——连鹏

●虽然道理很充分,但咋感觉不太对?

——张娜

●不能因为怕被模仿而取消对李微微的见义勇为的认证,这是剥夺一个逝去孩子最起码的身后荣誉。难道刘胡兰被砍头了我们就不追认为烈士了?问题的重点在于普及安全知识和救治技能,不鼓励盲救,要引导智救巧救,这方面教育部门的责任重大。

——李秀水

●可以授予,不宣传不就行了?现在这样做让孩子在天之灵寒心。

——牛江和

●别人危急时刻,孩子因她金子般的心伸出了援手。社会一边谴责小悦悦事件的当事人,一边又这样,让人难做啊。

——花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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