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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义勇为”概念不可泛化
  • 2014年07月04日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提要: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一种精神。美德没有年龄界限,对美德的培养,对真善美的追求,不能以年龄划界。否则,我们就会陷入一面教育孩子要学习见义勇为者,一面又反对他们这样做的悖论之中。要破解这种认识上的悖论,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重新定义“见义勇为”的内涵。

4月22日,四川大竹县一名8岁女孩,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未获批准。家长强烈要求得到荣誉。四川省有关部门则表示,儿童救人不值得提倡,应避免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报》)

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一种精神。美德没有年龄界限,对美德的培养,对真善美的追求,不能以年龄划界。否则,我们就会陷入一面教育孩子要学习见义勇为者,一面又反对他们这样做的悖论之中。要破解这种认识上的悖论,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重新定义“见义勇为”的内涵。

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当他人或集体利益受到威胁时,身处现场的个体积极而有效的干预和作为。这种干预应该在能力所及范围之内,这种作为应该是恰当而有效的。比如当看到某地遭遇火灾时,第一时间准确报警,当发现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指出,当发现他人遇险时积极想办法救援。见义勇为核心在一个“勇”字。勇者勇敢,不怯懦、不回避,也不蛮干,强调的是以聪敏智慧救他人于危难,更多地表现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

那种不审时度势,一味用强不惜命的做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那种明明可以找到更优途径却偏偏要“奋不顾身”的做法,也不是真正的见义勇为;那种退休之后义务抓毒贩、自发斗歹徒的越俎代庖,也不是真正的见义勇为。厘清了这一点,我们就能很好地解释现今的一些问题了。比如,见义勇为为什么被看做是一种公民责任,因为它不是一件难于做到的事。只要有责任感,人人皆可为之,不一定非要有“舍己亡身”的悲烈色彩;少年儿童到底该不该见义勇为?应该。但这种见义勇为应建立在方法适当、手段有效的前提之下,而非那种盲目的“以身赴险”。事实上,这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早已成为共识。

它们也强调公民责任,要求个体为他人利益不受损失积极作为,但并不主张泛化的“见义勇为”。这些国家不仅反对儿童“见义勇为”,甚至不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在它们看来,“遇到突发状况时,你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报警”、“报警是公民的全部义务”。救火有消防员、打击犯罪有警察、救落水者有获得专业资质的人员,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以最小的代价最大程度地挽救损失。

这种主张值得我们借鉴。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对“见义勇为”的理解趋于走偏,以至于许多人把“奋不顾身”、“遇事不要命”当做了见义勇为,这种泛化见义勇为的做法,危害极大。它一方面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一方面又让道德教育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给青少年造成误导。今天,我们是到了该重新定义“见义勇为”概念的时候了。把这事做好了,人们就能停止无休无止的争论,找到一种基于尊重常识、敬畏生命的价值共识。(李思辉)



责任编辑: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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